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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鹤律师,联系方式18800201558,现执业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2层。吉林大学学士,上海大学硕士,曾就职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上海商标...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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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林鹤

手机号码:18800201558

邮箱地址:helin@allbrightlaw.com

执业证号:13101202111341781

执业律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房地产,合同纠纷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2层

统1域名争议解决?

1、统1域名争议解决?

统1域名争议解决可以到互联网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起诉到法院判决。域名争议是指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从而引发的1些法律问题。解决办法参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3条 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第4条 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

专家组由1名或3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第5条 任何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其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6条 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7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8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9条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1)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4)其他恶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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