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鹤律师,联系方式18800201558,现执业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2层。吉林大学学士,上海大学硕士,曾就职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上海商标...查看更多》》
律师姓名:林鹤
手机号码:18800201558
邮箱地址:helin@allbrightlaw.com
执业证号:13101202111341781
执业律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房地产,合同纠纷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2层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1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1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1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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